| 代码 | 名称 | 当前价 | 涨跌幅 | 最高价 | 最低价 | 成交量(万) |
|---|
运行超过17年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程序规范 ,完成从“试行 ”到“正式”的关键一跃 。
日前,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《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,2008年发布的试行办法同步废止。
此次《实施办法》的出台,不仅是对原有试行规定的全面升级与固化,更是对监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程序模糊地带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廓清 ,核心在于为监管执法行为本身“立规矩”。
《实施办法》共二十五条,以规章形式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 、实施原则与全套程序要求 。
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亮点在于:清晰界定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关系,为大量“中间地带 ”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;同时,构建了兼顾当事人权利保障与风险处置效率的弹性机制 ,特别是在应对紧急风险时设置了快速处置通道。这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、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。
从“试行”到“规章”:监管工具箱的法治化升级
监管措施,是区别于行政处罚的另一类重要监管手段,以“责令改正 ”“出具警示函”“监管谈话”等为代表 ,其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、防范风险扩散,具有更强的纠偏和预防功能 。自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,这类措施在快速响应市场异常 、督促机构合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然而 ,随着市场发展与法律环境变化,试行办法的局限性逐渐显现。一方面,对监管措施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偏差 ,其与行政处罚的边界在实践中有时模糊;另一方面,当事人在面临某些影响较大的监管措施时,其陈述、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充分性有待加强。此外 ,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记载、送达等环节也存在改进空间 。
新制定的《实施办法》正是直面这些问题。它严格遵循“程序法”定位,不创设新的监管措施类型和适用情形,而是专注于为现有法律 、法规、规章中已规定的各类监管措施,搭建一套统一、透明、规范的实施程序框架。其修订思路明确:坚持依法行政提升规范化 ,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连续性,并在程序设计上突出监管措施“及时矫正 ”的效率要求 。
厘清边界!明确“罚”与“管”的适用序位,防止重复与空白
《实施办法》一项突破性的规定 ,在于清晰回答了实践中一个常见疑问:当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时,应如何适用?
对此,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确立了基本规则:“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 ,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,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。 ” 这一规定经历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优化调整。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规定“立案后不再采取监管措施” ,但市场反馈认为,立案不等于最终处罚,若因证据不足等未予处罚 ,又未及时采取监管措施,可能形成风险防控的“真空地带” 。
正式稿采纳了该意见,将时点从“立案 ”后移至“处罚”后,并增加了“为及时防范风险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”的例外条款。这一调整既避免了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理 ,也保留了在行政处罚程序耗时较长的情况下,为快速阻断风险 、保护投资者而先行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空间,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。
权利保障升级!八类“硬措施 ”须事先告知 ,设统一救济途径
为强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,《实施办法》显著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,特别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措施类别 。
《实施办法》明确列举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 ,并设置兜底条款。其中,对第七项至第十四项措施,包括“责令处分有关人员”“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”“限制业务活动 ”“责令股东转让股权”等八类措施 ,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。实施机构在采取这些措施前,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,明确告知拟采取措施的内容、事实、理由和依据 ,并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 、申辩的权利 。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后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,实施机构必须进行复核。
此外,《实施办法》统一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: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这为所有监管措施提供了明确、对等的法律救济路径。
兼顾效率!风险紧急时可启动快速处置 ,程序“豁免”但有严限
强调规范与权利保障的同时,《实施办法》并未忽视监管措施“及时矫正、防范风险”的核心功能,专门建立了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。
《实施办法》规定 ,当出现证券公司等机构监管指标恶化 、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形,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,豁免事先告知程序的时限和形式限制。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 ,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,可不适用事先告知程序。
这一机制为处置突发性、紧迫性风险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程序弹性,但其适用设定了严格的前提和高级别的内部审批 ,确保“快速通道 ”不被滥用,平衡了风险处置效率与程序正当性 。
程序全覆盖!兜底措施影响大也需“事先告知”
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,《实施办法》第二十条对兜底条款的适用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:其他法律法规、规章规定的监管措施 ,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,同样需要适用事先告知 、陈述申辩以及快速处置等核心程序。
此规定源于公开征求意见时市场的建议,旨在堵塞可能存在的程序漏洞,确保所有实质意义上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 ,无论其名称和直接依据为何,都能被纳入统一规范的程序框架中予以约束。
业内人士分析指出,从“试行办法”到“实施办法 ” ,一词之变,反映的是资本市场基础性监管制度从探索成熟到定型完善的进程 。《实施办法》通过织密程序之网,既为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,也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行为预期,是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又一重要基石。
(文章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)
股票最新配资平台:炒股配资论坛-突发!老挝、柬埔寨边境爆发激烈交火 老挝发布紧急通报:军方拘捕10名越境武装人员
我要配资:股票配资平台下载-华泰证券: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发布 行业景气修复可期
正规的股票杠杆平台:天津配资公司-华泰证券:不良资产市场化转让或迈入快速发展周期
股票配资平台有哪些:散户在哪个证券开户最好-金融监管总局、央行、证监会等8部门集体出手 23条具体举措支持小微企业融资
股票推荐平台:证券配资风险-知名品牌冲刺IPO 估值超38亿元!创始人是51岁东北大叔
正规炒股配资网:配资平台股票最新消息-证监会发布《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》
还没有评论,快来说点什么吧~